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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期)坚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生命线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2-26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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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就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更加真切地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既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神圣使命,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然而,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审视和科学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态势,明确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这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大论断。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许多是发展中的问题,是能够通过不断发展,通过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加以解决的。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作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并提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必须牢牢把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各个环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一,正义是法律评价标准的核心“良法善治”中的良法,必须是符合正义标准的。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第二,把正义价值融入法治建设之中。伴随着社会发展进步,正义观念也会与时俱进,而这引导着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社会基本结构及其制度安排的发展变化。要发挥法律正义的确认和保障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加强科学立法工作,并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牢牢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全社会促进、保障和实现公平正义。

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们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定为根本宗旨, 一贯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法律原则,并为之努力奋斗和不断实践。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这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观点。在社会主义国家,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和各项制度的发展完善,剥削最终会被消灭,一切不平等和不公正的体制制度必然被消除,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进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总之,社会主义在本质上体现了公正、平等的要求。社会主义法律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目的就是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平等享有各项权益、平等参

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五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现行《宪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的法律法规都体现和贯彻这一基本原则,并将其落实到现实生活之中。概括起来,第一,法律地位平等。将人民主体地位落实到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确保人民都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第二,权利义务平等,也就是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守法平等。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第四,受法律平等保护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公平对待所有企业和经营者,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

习近平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建立健全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积极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必须发挥改革的推动作用、法治的保障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作为重中之重,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 ”。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在党成立100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切实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加强社会领域法律制度建设。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等领域的立法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强这些领域的立法工作,制定或修改《慈善法》《中医药法》《疫苗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反家庭暴力法》《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个人所得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治保障,努力使全体人民在幼有所教、学有所教、

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取得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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