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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餐饮等行业用气单位的告知书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2-07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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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等行业用气单位:

         新年伊始,首先祝贵单位生意兴隆、财源广进。2022年以来,广大餐饮等行业单位积极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关于立即开展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的通知》(宣安办〔2021〕46号)要求,安装了燃气报警装置,确保了用气安全。但仍有少数单位未充分认识到用气安全的重要性,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还没有及时安装燃气报警装置。近期,全国多地接连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给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敬请仍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的餐饮等行业用气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2023年3月5日前务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装基本要求:燃气报警装置检测的燃气类别应与用气场所供应的燃气一致。使用管道天然气的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米以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米以内。

         自2023年3月6日起,对于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的餐饮场所,燃气企业将根据相关规定在告知用户后暂停供气3月10日起,城管执法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区餐饮等行业用气单位燃气报警装置安装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于仍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告知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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